从首张电子发票诞生谈“误伤”的电商征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北京的第一张电子发票在京东商城诞生。目前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京东购买图书的个人消费者。     中国电子商务领域首张电子发票  名称叫做电子发票,又在著名的B2C京东商城试点,难怪所有的人第一眼就认为电子发票跟电子商务有紧密的关系。  种种巧合,让两个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误打误撞到几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步。  2013 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这则消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媒体《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两周没人理睬,但两会的召开让这个消息冷饭重炒,着实火了一把。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关于电商有5份提案,称要对电子商务加强征税。  电子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管理发票的一个手段,仅仅一个发票介质变换,因为电商征税的话题而莫名登上新闻头条,真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就连北京市税务部门在发布公告时都不得不再次澄清,电子发票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那为啥要选择在京东商城上实行呢?北京市税务部门的解释是,鉴于一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电子发票的特点较为吻合,二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基础条件较好,更适合于电子发票初期试点。  说白了,电子发票是税务机关用来控税的工具,只是发票的一种形式,也是税务机关自身信息化的一个过程,从2009年就逐步开始试行,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的东西。  而电商征税,则是属于一个税种,征不征,征多少,也不是执行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而是财政部税政司所决定的。  那电商究竟应不应该征税,会不会很快征?  富兰克林说过,“这世界有两样东西不可避免,死亡和税收”。的确,我国并有任何一部法律说电商可以免税,而事实上,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企业都已经正常交税。  电子商务企业分为B2B、B2C和C2C,B2B、B2C是企业为结算单位,已经注册过的企业都领过税控机,也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出具发票,对这些企业从成立的那天就处在税务部门的控制之下,不管是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都已经交过。  唯独C2C,因为经营主体是个人,所以很多人并没有工商注册,也就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C2C的税收一直处在空白状态。而C2C里,占有8成以上绝对份额的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  有税务人员认为,C2C并无免税条款,对其不征税就是对其他行业的一种不公平。  事实上,我国的税制设计就是严条例而宽执行,很多税种都没有按照规章征收。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名义税负很重,被福布斯杂志评为税收痛苦指数第二,但实际税负并没有这么可怕,暂时漏过的,不仅仅是C2C电商。  另外,电子商务如今的发展趋势是B2C,C2C的占比逐年下降。B2C户数少而每户税收额度大,C2C是“蚂蚁雄兵”,占据数量优势但每户税收很少。征收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因而税收流失率高。据专家测算,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税收流失率在10%上下,现在中国的税收流失率也在20%以上。  北京曾经征收过自行车牌照税,在2004年该税种被终止,因为在2002年,地税局的征收成本已经达到了实际征收税款的30%-40%,而如此高成本收上来的自行车税还不到北京市税收的万分之四。如果贸然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几千万用户的统计、筛选也将是一项庞大浩繁的工程,最终的结果也有可能跟自行车牌照税一样。  另外,C2C对就业的的促进是有目共睹,每年上百万人通过淘宝就业,其中包括低收入低学历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很多职业院校比如义乌工商学院就几乎成了“淘宝大学”,而一些特色的产品的地方诞生了很多“淘宝村”。  教育部公布今年毕业生699万人,是历年最高峰。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网络零售的创业虽然杯水车薪,但作为原有就业渠道的有益的补充,是值得提倡的。在这个时候,是不适宜让原本就脆弱的就业市场雪上加霜。 附1: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原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三、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  四、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五、电子发票的开具数据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七、消费者取得电子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  八、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对应的原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 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错误开具的电子发票,若未发送给消费者,应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若已发送给消费者,应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十、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  十一、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施行。  附2: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3 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北京市各相关 部门,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二、电子发票相比传统纸质发票具有什么特点?  答: 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是一种无纸化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其申请、领用、开具、流 转、查验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也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了纳税成 本;  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 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 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三、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范围是什么?  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按受票对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第二阶段是向企业(单位)开具。本次开展的试点工作属于第一阶段,且范围限于京东网上商城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开具。  同 时,为稳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将第一阶段试点分为两期进行,第一期限于销售图书商品时开具(开票单位为京东网上商城旗下的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第二期将在总结第一期试点情况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到其他商品品类。日后也会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择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目的是否是向电子商务征税?  答: 电子发票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选取电子商务企业 先行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主要鉴于一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电子发票的特点较为吻合,二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基础条件较好,更适合于电子发票初期试点。  五、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 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发票查询”-“电子发票查询”栏目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授权 的其他网站进行查询,本次试点授权京东网上商城网站(www.jd.com)为京东网上商城开具的电子发票提供网上查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与授权的其他网站提供的电子发票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为准。消费者有权拒收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发票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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