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站开发(绮惠说法)

2022年4月14日,深圳市红岭创投网贷平台董事长周世平等18人因非法集资1395亿被提起公诉。作为国内最大的P2P公司,红岭创投众多核心成员终究还是被绳之以法。因P2P行业准入门槛低、业务经营范围相对模糊、法律法规空缺、行业规范空白等方面的问题,仍有大量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还在苦苦讨债,大量普通民众沦为牺牲品。因此对该类案件民事实务裁判思路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P2P 案件从交易模式层面划分,常见类型主要有超级放贷人型案件(主要为线下平台交易)和典型P2P案件(全线上交易模式)。01 超级放贷人型及实务裁判思路超级放贷人型通常指掌握大量资金的自然人个人积极主动寻求借款人、批量开展放贷,将持有的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线下为主,线上平台交易为辅)从而取得债权,再将债权转卖给投资人或者自行持有收取利息。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一人对多人的放贷模式(人数几百上千不等) 且单笔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关于利息部分的约定较高、变相收取高额费用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借款人违约的比例较高。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会将大量债权打包转卖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仲裁以收回借款。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会直接作为原告或申请人主张债权。因其放款主体单一,金额较大,借款对象不特定,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等的争议问题,故在政策上是否定的,但不影响对案件纠纷的处理。同时超级放贷人因持有大量资金且可能在放贷后采用债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借款,不排除有案件是个人或公司是以债权转让为名逃避法律规制。超级放贷人模式民事上属于职业放贷人,由于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此种模式资金来源如果不是自有合法资金,容易陷入非吸或者非法经营从而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吸是超级放贷的前一个阶段,后一个阶段的民事借贷纠纷仍需审理及处理,仅需按照民间借贷思路处理即可。另外,《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刑事上职业放贷人也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9.01 施行)中规定已经偿还的款项只要不超过年利率 36%即可认定已经偿还了的款项就偿还了的情况。对于未还款项,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过高) 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支持即可。而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 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债务人完全不用支付利益则会使得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益,对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02 典型P2P案件及实务裁判思路典型P2P案件是纯粹的线上交易模式型,具体是指围绕线上资金流转的借贷合同案件。此种模式下,出借人(散户)以互联网为媒介在中介机构注册账户,将自有资金存入中介机构提供的公共账户或第三方托管账户,并委托中介机构将等额资金出借给同样在中介机构注册的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资金出借的过程全部通过线上交易完成,合同也为电子合同。其中出借人获取利息收益,中介机构获取中介费(主要表现为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实质上是以P2P平台为中介媒介进行的小额民间借贷,单笔款数额通常较小,但涉及的出借人众多(常表现为多个出借人共同提供一部分资金合计出借给 一个借款人,以满足其借款金额需求),借款人众多,标的额资金总量庞大。由于都是通过线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彼此不认识,故借款人逾期或者拒绝还款的情况较为常见,同时纠纷发生数量亦较为庞大。在大量纠纷产生的前提下,因信息缺失或客观原因,出借人无法一一找寻借款人进行仲裁或诉讼。故此类案件涉及的债权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或者债权受让方、代偿方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来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 施行)的规定,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其他费用包含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即意味着出借人是可以主张的,但超过司法解释的上限将不会得到支持。但同时因司法解释的修改,还涉及司法解释适用时效及费率标准的问题,具体与案涉合同的成立时间、案件的受理时间均有相应关系,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类案件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的自然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借贷双方没有面对面磋商,其达成的借款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该合同是否由当事人本人真实签署,其真假难辨,故要留意审查合同签字(包括电子签) 的真实性。若是网络点击确认,不存在签字的情况,则应重点考察整个证据链是否完整,涉案合同的约定事项是否能够与银行流水在金额、时间、交易对象上相印证。合同约定的交易过程是否与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还款情况能够印证。无论上述印证的结果怎样,其关键之处为审核其交易(放款)的真实性,即必须由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若在银行流水真实,其他证据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案时间依据司法解释以 2020 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分别考虑按照年利率 24%和四倍 LPR 的标准为限支持各项费用和利息。若是在银行流水真实,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可根据立案时间考虑按照年利率 6%或者一倍 LPR 利率支持各项费用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结语综上,无论是超级放贷人型还是全线上交易模式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对于被告或被申请人通常不都是不利一方。因此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一方的答辩、抗辩至关重要。司法机关也应当注重被告或被申请人的答辩、抗辩,从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意见中挖掘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疏通案情,给案件的审理指明一个准确的方向,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定纷止争。*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被视为绮惠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若需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绮惠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须获取授权,注明来源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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