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协议(一文搞懂)

编者按: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就互联网协议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互联网协议的类型互联网协议的主要特点起草审查时的注意事项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各行各业的结合,“互联网协议”的应用得到越来越广泛地普及。这类合同已经成为了常见又独具特点的一类合同,律师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了解。01 互联网协议概述1. 互联网协议的类型互联网协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广义的互联网协议可包括互联网平台运营所需签署的各类合同。在此,我们可以将一个互联网平台所使用到的“互联网协议”大致分类如下:互联网协议分类表2. 互联网协议相关文件的定义(1)隐私政策:指网站与用户之间就用户个人信息使用及保护进行的约定。在实务中也可能叫作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权政策。(2)最终用户协议:即网站与用户之间就用户登录注册、网站/软件使用及相关服务作出的约定。实务中可能有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用户注册协议、服务协议、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XX服务使用协议等多种名称。(3)平台规则:指网站面向用户发布的使用网站的通用性、补充性规则,这些规则会通过公示、用户点击确认、作为协议附件等方式成为网站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实务中常见的有:社区自律公约(常见于论坛型网站)、商户入驻规则、市场管理规则、平台服务费规则、信用评价规则、争议处理规则、消费者保障政策等。(4)临时公告通知:指网站向用户发出的临时性的通知、公示、宣传等。实务中常常以网页、弹窗方式体现,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在线消息等方式体现。(5)订单协议:指用户在网站购买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主要包括电子订单、产品/服务协议、产品/服务信息这三个部分。电子订单:就是常见的以商品基本信息、价格、数量为主要内容的订单。产品/服务信息:以商品介绍页面为主要的内容。产品/服务协议:订单成立中需要用户确认的、与商品购买相关的配套协议,例如配送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3. 互联网协议涉及的法规从合同法的角度,互联网协议也是普通民事合同,也要受《民法典》及一般民事法规的约束与调整,这是勿庸置疑的。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符合相关网络安全、隐私保护、广告方面的监管法规。总体而言,互联网协议可能涉及的法规大致归纳如下:(1)协议的成立、生效方面:《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合同编》;(2)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3)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4)网络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5)广告宣传方面:《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02互联网协议的主要特点1. 互联网协议多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一般为数据电文形式。对于互联网协议,法律效力要综合运用《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及一般合同法规来判定其成立与法律效力。如果采用了符合《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则合同效力应无争议(具有其他无效或效力瑕疵情形的除外);如果只是“电子签名”而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在各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否能成立有效的合同,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和一般合同规则来综合判断。2. 互联网协议均为格式条款,对于重要条款需合理提示,并向用户进行相应地说明。(1)若缺少提示或说明,则用户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相比较一般格式条款而言,互联网协议的合理提示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加粗、下划线之外,还包括弹窗跳框、显示位置等特殊形式,这对于PC网页端、APP客户端等业务场景均适用。延伸资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12、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会议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即便有合理提示,若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情形,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面向消费者的互联网协议,例如电子商务网站所使用的最终用户协议、订单协议,如果内容违法,还可能遭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罚依据主要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违法的条款包括“最终解除权归网站方所有”这样的表述。实务中即存在这种例子:某互联网平台的最终用户协议上有“本协议解释权归平台方所有”这种表述,结果被举报而遭到处罚。3. 互联网协议常形成层次体系。从上文中所列的互联网协议分类表格中可以看出:实务中,顶层、中层、底层都可能包含多个协议、文件。因此,律师需要适当考虑多个文本之间的配套关系。顶层协议约定重要内容,更具体的、不时调整的具体规则作为中层规则,一些临时的通知公告属于底层文件;同时顶层协议中对中层规则、底层通知公告效力的说明,可作为中层和底层文件的效力来源。4. 互联网协议多处于动态变更之中。传统协议大是偏向稳定的、不变的,如有变更,双方一般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互联网环境及相关产品是不断更新迭代的,互联网协议也需要根据环境与产品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因此互联网协议的生效与变更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5. 互联网协议在内容文本上与普通合同大不相同。一方面,互联网协议的很多文本是以网页、弹窗、提示等方式呈现,而没有采取普通合同那种列明合同主体、合同条款的形式。即使是采取接近普通合同的文本形式,例如“最终用户协议”,但细观内容也可发现其与普通合同有很大不同,如下图所示的服务协议:(1)载明了协议的最新版本更新日期或生效日期;(2)协议首部列有专门的提示条款;(3)用“您、平台、网站、我们”等方式来表述合同主体,并说明网站方对应的准确公司名称。03互联网协议起草审查的注意事项随着互联网深入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公司“上网”了,都需要利用网站与用户交互,因此,对于相关互联网协议的起草审查就显得越发重要。互联网协议已经不再是互联网行业的独有协议,而几乎成为了众多行业都需起草审查的一类协议了。换言之,这是一块迅速发展的律师业务,律师们应予注意。另外,虽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互联网协议”,但其实无论是否联网的软件、客户端,都需要考虑“互联网协议”的配置。当律师在为当事人考虑互联网协议的配置时,可以大致参照下表(以网站为例):各类网站的互联网协议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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